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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56號
聲  請  人  林保吉  


相  對  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22356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提示日(民國)





001
114年4月18日
98,579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002
114年4月18日
149,713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003
114年4月18日
73,46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004
114年4月18日
59,417,796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