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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6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3,7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如是,應具狀更正之。(因缺少「及」字)
三、說明本件本票前向新北地院聲請之結果,及提出裁判結果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