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美君即君來鴻小吃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君來鴻小吃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相對人君來鴻小吃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7月9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君來鴻小吃店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3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7月9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