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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60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發本票裁定,惟依聲請人陳報之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林奕(原名林怡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