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612號
聲 請 人 李政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李木棋、羅家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114年9月26日,事實及理由欄位記載114年4月26日)
二、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