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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70號
聲 請 人 邱貞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量點國際有限公司、高靜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利息之起算日及年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