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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30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芮華、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芳誠、潘玉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更為「陳佩姗」,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