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30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芳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佩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佩姗,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