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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422號
聲 請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志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僅為「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人?抑或「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志仁」2人?如為2人,請陳明是否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