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430號
聲 請 人 游惠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聲請裁定之金額是否為732,542元?如是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