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79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珊慧、蔡昭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