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0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添勝工程行、鄭佩淳、許建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添勝工程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宛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歷次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