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039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善傑
李硯勛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03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蓋有抗告人即相對人李硯勛印文之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