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059號
聲 請 人 巧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食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