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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06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登記不符,如有正當理由應具狀陳明並提出證明,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並補正與登記結果相符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