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0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高宏恩、高紹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是否為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高宏恩、高紹凱?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因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僅為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高宏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