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06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黃中、陳志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聲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已變更,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