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965號
聲 請 人 開揚集成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挺
非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琬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鵬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鵬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全部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提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之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