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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於110年9月(即聲請人主張之實際發票日)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當時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