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徐上媛有何代表相對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簽發系爭票據之權限,並應提出相關證據供參。(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福運小客車租賃行為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張玉昇,為代表簽發票據之人為徐上媛,故有就前開事項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