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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2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昇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徐上媛、張裕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