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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81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楊飛鵬、游子龍、劉智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本院於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得時昌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