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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86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OURKIEW GAMOLSAK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所載發票日為2025年5月2日,然聲請狀記載為2005年5月2日,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