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6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聿(原名簡妤庭)即小油條生活工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小油條生活工坊(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5月31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小油條生活工坊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19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112年5月31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另聲請人114年11月20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異動日期亦為113年8月12日,故有陳報之必要,請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