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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198號
聲 請 人 願望實現數位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繼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1月24日聲請狀未有證物本票正本乙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