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3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助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二紙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1月27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之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00000000萬元,合計為新臺幣00000000萬元,與聲請狀記載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