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3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助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另狀更正聲請狀附表(聲請狀附表所示兩紙本票票面金額皆為新臺幣46,368,000元,而所附兩紙本票正本票面金額均是新臺幣46,4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