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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522號
聲 請 人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鋁模有限公司(原名春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中華鋁模有限公司(原名春和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