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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6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陳鴻山、吳淑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