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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86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俊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2日聲請狀所記載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04,040元,與所附本票原本新臺幣407,040 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