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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211號
聲 請 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侯信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三紙均未記載到期日,請陳報三紙本票「各自」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