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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416號
聲 請 人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