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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578號
聲 請 人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8日聲請狀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