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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579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寬、李萬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茂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