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65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建辰、林威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威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林威良系統戶籍地址顯示為「臺灣省苗栗縣○○鎮○○里○○○00號」,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