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010號
抗 告 人 宸定投資有限公司
君邦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正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薇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