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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1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子冶國際賽車場有限公司(原名子冶汽車有限公司)、邱子恩、林威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子冶國際賽車場有限公司(原名子冶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子冶汽車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已更名,且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婉琳」,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