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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406號
聲 請 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本幸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香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