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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22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RISNA JULIANT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票面金額為52260元,然聲請狀記載為4686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