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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7號
聲 請 人 張榕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焙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新臺幣250萬元及50萬元之系爭本票2紙,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