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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視亨光學鏡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鼎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