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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廣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黃國璋」,非時任法定代理人「郭承翰」,請釋明黃國璋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