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50號
聲 請 人 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相 對 人 郭星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伍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關於「...其餘新臺幣5,291,785元未獲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新臺幣4,305,125元未獲付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