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4號
聲 請 人 說事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筱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啓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