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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99號
抗 告 人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家隆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