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78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世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