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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
聲 請 人 四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非訟代理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0元,實繳5,000元,請補
繳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