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5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李政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