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聲 請 人 凱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明詳間聲請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
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