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6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阮冠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